TIR运输
当前位置:首页 > TIR运输

TIR证签发流程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时间:2020-02-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TIR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以下简称《TIR公约》)、《协会TIR手册》、《TIR证持证人手册》及《承诺声明》(见附件1)相关规定,为确保《TIR公约》安全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我会”)是经中国海关总署授权的,唯一合法的TIR证签发机构,负责执行本办法,维护单证管理系统及其担保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 定义

(一)TIR证。TIR证是一种国际海关文件,构成TIR制度的行政支柱,也是证明TIR制度下所运货物具备国际担保的证明。

(二)持证人。指根据《TIR公约》的有关规定向其发放TIR证的人,并且以其名义用TIR证的形式提出海关申报,表明希望按TIR程序在起运地海关上货。他应负责向起运地海关、沿途海关和目的地海关交验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及货载和相应的TIR证,并负责认真遵守本公约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配额。配额指任一时刻持证人正在使用的TIR证的数量。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我会为所有持证人指定TIR证配额,并有权调整配额数量。

(四)车辆审核机构。负责验审公路车辆和集装箱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TIR证持证人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资质。根据《TIR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TIR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

(二)有可资证明的相关经验,或者至少有经常从事国际运输的能力,如持有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授权证明;

(三)良好的财务状况;

(四)可资证明的《TIR公约》应用知识,参加过我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五)未曾严重或屡次违反海关法或税法;

(六)签署《承诺声明》。

第五条 申请。申请使用TIR证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一)申请表一份(如有任何信息更新须重新提交,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证书(非必要)复印件;
(四)企业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 
(六)企业经审计的近两年度财务报告;
(七)企业近两年度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和所得税);
(八)无违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行为的声明(见附件3);
(九)车辆审核机构核发的《海关加封货物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非必要)和(或)《按制成后批准的批准证明书》(非必要)复印件。

上述材料需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原件各一份。

第六条 审核。我会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指定唯一的识别码,并将名单报送海关。

第七条 审核通过后,持证人应:

(一)与我会签署《承诺声明》,一式两份;

(二)签收《TIR证持证人手册》,并提供签收记录(见附件4);

(三)根据我会要求办理准入担保。

第三章 TIR证签发流程及回收管理

第八条 我会负责中国境内的TIR证签发及管理工作。我会秘书处及远程办公室根据本管理办法向TIR证持证人签发TIR证。

签发地点及方式:

(一)地点:

1.秘书处:北京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3-15B

联系电话:010-58731836   电子邮件:tir@crta.org.cn

2.远程办公室:(暂无)

(二)方式:

1.现场签发。

2.邮寄方式: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持证人承担邮寄费用。

第九条 根据各自配额数量,持证人须于每年4月底及10月底前向我会提交《持证人TIR证使用计划表》(见附件5)。如因未提供该表而导致TIR运输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任由持证人自负。

第十条 TIR证应由持证人指定专人领取,领证人相关信息应提前在我会备案(备案表见附件6)。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挂号信方式或以其他安全的方式(快递等)交付TIR证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我会,并提供详细收件人信息,持证人应及时向我会反馈收到TIR证的签收证明。(《非现场方式领取TIR证申请表》见附件7)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持证人可向外国发证机构申请TIR证。持证人需向我会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8),并按照我会要求提供相应信息。TIR作业结束后,应按规定将TIR证返还给我会。

第十二条 外国持证人可向我会申请TIR证。持证人需向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我会要求提供相应信息。我会确定持证人具备TIR证颁发条件后,签发TIR证,有效期最长为十天,发行价格由我会确定。

第十三条 TIR证(已使用或未使用)在有效期满后30天内必须返还我会。如未及时返还TIR证,我会将按照“未能返还TIR证”的规定(详见《TIR证持证人手册》第九节)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已使用的TIR证必须返还我会并随附以下文件副本:

(一)由收货人签字的运输单据或运输合同;

(二)确认车辆驶出(入)目的地海关的有效收据和(或)交货证明副本。

未按我会规定时间递交所需文件,我会有权立即限制或暂停持证人TIR证使用权。

第十五条 由于丢失、被盗、损毁或由官方机构(如海关或警察等)扣留而无法返还TIR证的,必须立即通知我会并填写《损耗声明表》(见附件9),未在我会规定日期提交《损耗声明表》的,我会有权要求持证人提供额外担保或暂停持证人TIR证使用权。

第十六条 由于未将TIR证丢失或被盗情况通知我会或通知我会过晚而造成TIR证被第三方用于欺诈,由此引发的任何索赔责任由持证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TIR证临时和永久暂停

第十七条 根据《TIR公约》第6条第4款的规定,海关可以决定撤销或收回持证人进入TIR程序的授权。我会将宣布持证人持有的所有TIR证无效。

第十八条 如果持证人的TIR证使用权被临时或永久地暂停,从暂停之日起持证人禁止使用TIR证。一旦TIR证使用权被永久暂停,持证人须立即返还所有TIR证,持证人未返还我会的TIR证将被宣告无效。持证人拒不返还我会TIR证的,我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保证TIR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我会负责解释。

文档附件:

1.承诺声明.doc

2.申请表.doc

3.企业声明.doc

4.《TIR持证人手册》签收证明.doc

5.持证人TIR证使用计划表.doc

6.TIR证申领人身份备案表.doc

7.非现场方式领取TIR证申请表.doc

8.向外国发证机构申请TIR证申领书.doc

9.损耗申报表.doc

10.TIR证签发单.doc

11.企业授权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