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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道路运输是交通运输立法应有之意

作者:秘书处 时间:2021-09-02

8月31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在京召开“交通运输立法修法工作座谈会”,邀请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法学会等行业协会、学会负责人及大专院校专家,共议交通运输立法工作,财经委主任委员徐绍史同志出席会议。这是全国人大财经委为落实栗战书委员长“加快构建适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法律法规体系”重要指示,进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典型企业系列座谈之一,王丽梅会长应邀参会,并对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交通运输立法工作提出了政策建议。

王丽梅会长从六个方面对交通运输立法工作进行了阐述:道路运输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综合交通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法规的实施应该充分体现立法初衷、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高度关注道路运输当前热点问题、交通运输立法需要立足现实和未来需要、立法需要突出对五种运输方式的综合统筹和协调发展、建设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是当务之急。发言结束后,王丽梅会长分别就有关委员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现场回答,对如何从制度上保障道路运输从业者和依法合规企业权益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王丽梅指出,交通运输立法应首先高度关注道路运输立法,以指导意见、暂行办法作为管理和执法依据不利于行业的长治久安,促进新旧业态公平竞争、明确运输站场公益属性、避免地方安全监管过滥过细过多都需要立法保障,“放管服”改革的成果,特别是道路运输行业为企业松绑和助企业发展的新政,都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体现立法为民、关爱弱势的初衷。

王丽梅强调,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完全赞同对交通运输立法进行顶层设计,也愿意携广大会员企业一起积极参与支持,希望国家立法部门在立法时在如何规范新业态并发挥其更大作用、维护建制道路运输企业稳定和行业平稳运行、加强从业人员权利保护、确认道路运输相关服务公益属性等方面,关注当前热点,在立法时回应行业诉求。

王丽梅认为,在当前各种运输方式发展并不平衡、地位并不一致的情况下,交通运输立法应突出“促进”避免“硬性”,突出“引导”而非“推进”,形成“体系化”而非“统领式”立法,在保证公众社会福祉的前提下维护行业管理的权威,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保护良善、惩治非法,法在规前、张弛有度。

王丽梅呼吁,在立法进程中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和权利责任予以明确,通过制度设计避免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治理的随意化和不严肃性,将适应交通强国建设的行业治理转化为刚性规定,引导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生态和企业形态的创新,引导运输服务社会、经济、环境和价值观的预期。

为协助政府掌握道路运输行业当前实际情况,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按要求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提交了前期依托本会部分常务理事会员企业所做的《建设统一开放交通运输市场调研报告》,得到有关领导的肯定和表扬。全国人大财经委徐绍史主任及各位委员认真听取王丽梅会长的发言,对道路运输行业当前的“一肚子苦水”和“满腔的期盼”进行了回应。

代表行业发声、维护会员权益,是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始终坚持的工作原则,本会感谢在为行业争取正当利益过程中,广大会员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在后疫情时代一如既往,为道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打开一扇窗”,为企业生存并创新发展“照亮一束光”。会后,王丽梅会长与张光合秘书长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