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司机及会员政策与实践服务平台”公益项目活动的通知
作者:秘书处 时间:2024-10-17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出租汽车司机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租汽车司机的重要文件精神,向广大出租汽车司机和会员企业广泛宣传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选树行业先进典型,传播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出租汽车司机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强化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保障,提升出租汽车司机从业荣誉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简称:我会)将组织开展“出租汽车司机及会员政策与实践服务平台”公益项目活动(简称:公益项目)。公益项目于2024年9月成功入选由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2024年度“暖途·货车司机、出租汽车司机职业发展与保障行动”。为切实保障公益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司机直接服务广大社会公众日常出行。当前,出租汽车司机工作压力较大,工作环境较为艰苦,同时在获取行业相关准确信息、分辨正规权威信息渠道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我会通过组织开展公益项目,旨在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信息传播交流平台,向广大出租汽车司机宣传行业政策法规、发展趋势,推广先进经验、树立模范典型,以先价值观引领出租汽车司机队伍建设,以正能量为出租汽车司机赋能,共同维护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提升出租汽车司机综合服务能力。我会拟定于2024年10月开始,收集汇总梳理相关内容,以通用型发布和专项型发布相结合的形式,酌情在我会、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分会以及《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微信公众号、网站、视频号、微博等媒体进行发布。
(一)通用型发布
以行业管理政策、创新举措,企业转型升级、新旧业态融合发展,劳动模范经验、先进技术应用等为主要内容,定期以“简报+详情”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发布。
(二)专项型发布
结合行业重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指南、行业相关的社会舆情以及相关专家研究成果,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解读、疑问解答、舆情分析及专题信息速递等专项工作并进行发布。
重点内容将通过交通运输新型智库、道路运输内参等渠道报送政府主管部门。
二、项目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协会、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以及我会出租汽车领域骨干会员单位,要以出租汽车司机权益保障、能力提升、行业发展等内容为重点,围绕司机先进经验、典型事迹,深入挖掘具有先进性、感染力的好素材,促进先进价值观传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与我会一同推动公益项目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公益项目的覆盖面、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联络制度建立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协会、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以及我会出租汽车领域骨干会员单位,明确专人作为公益项目联络员,并于10月3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发送至指定邮箱。我会将建立专题工作微信群,以便于广泛、高效、及时收集项目素材。
(二)行业信息推荐
请各联络员积极关注当地出租汽车行业动态,对符合公益项目要求的相关素材,及时转发至工作微信群,或我会指定邮箱。我会经汇总梳理后,按照工作计划通过有关渠道予以发布。
(三)行业信息转发
请各联络员关注我会、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分会、《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微信公众号(附件2),将我会发布的相关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送至当地出租汽车司机和企业,供他们关注了解、参考借鉴。
(四)推荐素材要求
1.文字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汽车行业地方政策法规、行业发展动态、先进技术应用;优秀司机的典型事迹、先进经验;企业优化服务水平、保障驾驶员权益的先进经验;司机和企业对行业发展、相关技术等方面的看法、论述及分析;其他出租汽车司机关心关注的内容。
2.影像素材。能正向体现出租汽车司机工作片段、工作细节,展示日常工作、典型事迹、先进经验与技术等的相关素材。图片素材应为JPG格式,单张图片不小于1MB,并附300字以内的文字说明;视频素材时长不超过5分钟,大小不超过1G,画质清晰,语言文明,音画同步,重点突出。
三、相关事宜
(一)本项活动是我会服务出租汽车行业的公益项目,在活动组织实施全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我会将在广大出租汽车司机和企业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推进公益项目长期持续开展,同时对推荐素材积极、素材质量较好的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三)我会联系方式:张天然,郝志虎;联系电话:010-58731831,58731835;电子邮箱:czc@crta.org.cn。
附件:1.联络员信息表
2.信息发布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2024年10月15日
中道运协发〔2024〕84号 关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司机及会员政策与实践服务平台”公益项目活动的通知.pdf
抄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政策研究室
抄送: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协会、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我会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分会负责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