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R证签发流程与管理办法(2025年1月1日实施)
作者: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时间:2025-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TIR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以下简称《TIR公约》)、《协会TIR手册》、《TIR证持证人手册》及《承诺声明》(见附件1)相关规定,为确保《TIR公约》安全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中国海关总署授权的中国TIR证签发机构,负责执行本办法,维护单证管理系统及其担保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 定义
(一)TIR证。TIR证是一种国际海关文件,构成TIR制度的行政支柱,也是证明TIR制度下所运货物具备国际担保的证明。
(二)持证人。指根据《TIR公约》的有关规定向其发放TIR证的人,并且以其名义用TIR证的形式提出海关申报,表明希望按TIR程序在起运地海关上货。他应负责向起运地海关、沿途海关和目的地海关交验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及货载和相应的TIR证,并负责认真遵守本公约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配额。配额指任一时刻持证人正在使用的TIR证的数量。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协会为所有持证人指定TIR证配额,并有权调整配额数量。
(四)车辆审核机构。负责验审公路车辆和集装箱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TIR证持证人资质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资质。根据《TIR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成为TIR证持证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
(二)有可资证明的相关经验,或者至少有经常从事国际运输的能力,如持有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授权证明;
(三)良好的财务状况;
(四)可资证明的《TIR公约》应用知识,参加过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五)未曾严重或屡次违反海关法或税法;
(六)签署《承诺声明》
第五条 申请。申请TIR证持证人资质须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一)申请表一份(如有任何信息更新须重新提交,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证书(非必要)复印件;
(四)企业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
(六)企业经审计的近两年度财务报告;
(七)企业近两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八)企业自有车辆年度保险单;
(九)无违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行为的声明(见附件3);
(十)企业开展国际道路运输业务证明材料。
第六条 审核。
(一)申请人首先将第五条所规定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协会邮箱:tir@crta.org.cn;
(二)协会通过邮件告知申请人电子版材料初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邮寄纸质版材料;
(三)纸质版材料审核通过后,协会邮件通知申请人履行后续程序;
(四)协会为持证人指定唯一ID码。
第七条 成为TIR证持证人后,持证人应:
(一)与协会签署《承诺声明》,一式两份;
(二)签收《TIR证持证人手册》,并提供签收记录(见附件4);
(三)向协会提供车辆审核机构核发的《海关加封货物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和(或)《按制成后批准的批准证明书》复印件。
(四)向协会申请开设系统账户。
第三章 TIR证签发流程及回收管理
第八条 协会负责中国境内的TIR证签发及管理工作。协会秘书处及地方便利运输服务中心根据本管理办法向TIR证持证人签发TIR证。
签发地点及方式:
(一)地点:
1.协会秘书处:北京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3-15B
联系电话:010-58731836 电子邮件:tir@crta.org.cn
2.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郑州便利运输服务中心:郑州航空港区始祖路新郑综保区国际公路运输河南集结中心一楼
联系电话:0371-56765069 电子邮件:zztuopu@tuopu.sinanet.com
(二)方式:
1.现场签发。
2.邮寄方式: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持证人承担邮寄费用。
第九条 根据各自配额数量,持证人须于每年4月底及10月底前向协会提交《持证人TIR证使用计划表》(见附件5)。如因未提供该表而导致TIR运输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任由持证人自负。
第十条 TIR证应由持证人指定专人领取,领证人相关信息应提前在协会备案(备案表见附件6)。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挂号信方式或以其他安全的方式(快递等)交付TIR证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协会,并提供详细收件人信息,持证人应及时向协会反馈收到TIR证的签收证明。(《非现场方式领取TIR证申请表》见附件7)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持证人可向外国发证机构申请TIR证。持证人需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8),并按照协会要求提供相应信息。TIR作业结束后,应按规定将TIR证返还给协会。
第十二条 外国持证人可向协会申请TIR证。持证人需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协会要求提供相应信息。协会确定持证人具备TIR证颁发条件后,签发TIR证,有效期最长为十天,发行价格由协会确定。
第十三条 TIR证(已使用或未使用)在有效期满后30天内必须返还协会。如未及时返还TIR证,协会将按照“未能返还TIR证”的规定(详见《TIR证持证人手册》第九节)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已使用的TIR证必须返还协会并随附以下文件副本:
(一)由收货人签字的运输单据或运输合同;
(二)确认车辆驶出(入)目的地海关的有效收据和(或)交货证明副本。
未按协会规定时间递交所需文件,协会有权立即限制或暂停持证人TIR证使用权。
第十五条 由于丢失、被盗、损毁或由官方机构(如海关或警察等)扣留而无法返还TIR证的,必须立即通知协会并填写《损耗声明表》(见附件9),未在协会规定日期提交《损耗声明表》的,协会有权要求持证人提供额外担保或暂停持证人TIR证使用权。
第十六条 由于未将TIR证丢失或被盗情况通知协会或通知协会过晚而造成TIR证被第三方用于欺诈,由此引发的任何索赔责任由持证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TIR证临时和永久暂停
第十七条 根据《TIR公约》第6条第4款的规定,海关可以决定撤销或收回持证人进入TIR程序的授权。协会将宣布持证人持有的所有TIR证无效。
第十八条 如果持证人的TIR证使用权被临时或永久地暂停,从暂停之日起持证人禁止使用TIR证。一旦TIR证使用权被永久暂停,持证人须立即返还所有TIR证,持证人未返还协会的TIR证将被宣告无效。持证人拒不返还协会TIR证的,协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保证TIR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24年12月进行修订,2025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文档附件:
1.承诺声明.doc
2.申请表.doc
3.企业声明.doc
10.TIR证签发单.doc
11.企业授权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