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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专业机构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机构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根据《章程》的规定,按照道路运输行业生产和专业特点以及发展需要,设立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是本会常务理事会下属的专业工作机构,统称为“专业机构”。
第三条  专业机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
第四条  专业机构是本会的内设非法人机构,不直接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
第五条  专业机构依据本会的总体工作部署和本专业特点,组织专业对口的会员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工作。专业机构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
第六条  专业机构住所原则上设在本会会址所在地北京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专业机构由本会统筹安排或自主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本专业的调查研究工作,收集信息、统计数据,并进行整理分析,提出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管理法规、技术标准及业务规章等方面的建议;
(二)协调本专业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关系,促进专业技术进步和行业协调发展;
(三)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资料和市场信息,组织专业性的交流活动,推动或协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
(四)组织本专业技术开发和业务技术培训,推广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节能降耗和可持续发展;
(五)在本会统一组织下,以本会名义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发展本专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专业的其他活动;
(七)编辑本专业书刊和汇编有关资料;
(八)承办本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  专业机构实行委员会(理事会,下同)制,委员会一般由50至80名委员组成。
第九条  委员(理事,下同)单位由本会及相关会员单位协商推荐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骨干团体会员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二)拥护并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和本条例;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并愿意在本专业工作中发挥作用;
(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
第十条  委员是委员单位的代表,委员单位推荐的委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本单位从事管理或技术领导岗位工作,具备参与专业机构工作的条件和能力。本会为委员颁发《委员证书》。委员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时,委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委员人选的建议。
第十一条  专业机构负责人应有良好社会声誉,具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能力。本会专业机构设主任委员(理事长,下同)一名,根据规模和开展工作需要设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下同)若干名,负责领导本专业机构开展工作。专业机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本会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任免。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负责人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三)提出工作思路、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四)督促和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会议原则上应结合专业机构业务活动举行,由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要议程应包括:
(一)审议专业机构工作报告;
(二)研究提出专业机构的工作方针和工作项目;
(三)提出调整、增补、罢免委员的建议;
(四)讨论研究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工作实行年会制度。各专业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探讨解决本专业发展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推动本专业创新观念、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公室,负责承担日常工作,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专业机构办公室与秘书处合署办公,工作人员由本会和专业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选派。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按本会有关人事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业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后,报交通部审查批准、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本会终止时专业机构同时终止。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应根据开展工作需要采用推荐和聘任专家的形式组成本专业专家组,作为本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承担与本专业有关的经济、技术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专业机构的工作是本会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本会专业机构设置集中、负责人分散的特点,专业机构的工作应按“统一计划,分工负责;统筹安排,分别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工作机制。秘书处和专业机构委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专业机构既要积极围绕本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完成工作任务;又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会员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会员单位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机构的工作计划,纳入本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专业机构应于每年年末向本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秘书处汇总提出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报会长办公会批准,以此指导开展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在计划内开展的工作项目和小型活动,由主任委员决定,涉及秘书处工作安排的由秘书长协调;举办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应报本会批准。专业机构办公室应与专业机构负责人和委员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机构部署工作需以本会名义印发文件时,应经本会秘书处相关业务部门核稿,报本会领导签发。专业机构印发文件由本会秘书处综合部核稿,报主任委员签发,并抄报本会存档备查;重要事项应送本会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的登记证书和印章由本会向社团登记机关申请制作,由秘书处综合部保管,并严格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业机构对外签署协议或合同应经本会会长授权;不得将专业机构或其名称使用权变相转租、转借。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1、本会按年度拨给的业务经费;
2、接受委托承担的项目经费和有偿服务收入;
3、政府和有关机构资助,社会赞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开支范围:
1、日常办公经费;
2、各项专业活动开支;
3、专项工作聘用人员津贴、酬金及专职人员差旅费;
4、用于本专业工作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经费纳入本会财务统一管理,专项列支,由本会财务按照“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监督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并按财务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按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2006年11月22日本会第三届二次理事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开展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含专家库)。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本会内设咨询服务机构,按照本会“双向服务”的宗旨,开展科研、咨询、培训等业务活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重大问题进行实际调查和理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以分散工作为主,并可根据需要,随时组织专家委员或专家参与专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对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结构调整、行业管理、经营管理以及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应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方案,供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本会理事会作决策参考。
第五条  承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和本会委托的研究课题和咨询任务。
第六条  负责对国内外道路运输及相关行业的发展、管理和科技等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供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参考。
第七条  主持或参与道路运输专业书籍、教材等的编纂、审定。
第八条  受本会的委托,参加相关学科的科研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的各项业务工作和专项活动,并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三章  专家委员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家宏观经济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及相关行业的科研院校、企业和本会各专业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组成。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的产生由本会选聘和相关单位推荐相结合,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聘任,发给聘书。每届聘期2年,可续聘连任。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聘任条件:
1、学历:大学本科(含)以上;
2、职称(或学位):高级职称或硕士(含)以上;
3、专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本专业岗位工作经历;
4、有本专业专著或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5、在本专业内有特殊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可按期获得本会主办的《道路运输通讯》,及时了解本会的工作动态和国家在道路运输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行业动向;
2、可向本会或通过本会向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立题申请或建议;
3、对专家委员个人的科技成果和论文将优先通过本会刊物发表;
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偿咨询服务项目,可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本会专家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咨询、调研、培训活动;
2、任期内至少在本会的一个专业领域发挥作用,就所属专业领域的各项改革、结构调整、经营管理、科技教育等问题向专家委员会至少提交一篇论文或专题报告;
3、以本会专家委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认真贯彻“双向服务”宗旨,维护本会声誉;
4、积极为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推动行业现代化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任期专家委员任期内若无法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家委员义务,或在社会活动中有损本会声誉的,经专家委员会核查,上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做出解聘处理或任期后不再续聘。

第四章  专家库
第十六条  专家库是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专家委员会的人才储备机构,是中国道路运输领域优秀专业人才的集合;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本会组织的各项行业活动、科研咨询以及会员单位的需求提供人才支持。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需由会员单位或本会常设秘书处、各专业机构及专家委员推荐,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本会专家委员主任办公会批准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续聘连任。
第十八条  专家聘任条件:
1、学历:大专(含)以上;
2、职称(或学位):中级职称或学士(含)以上;
3、专业工作年限:十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4、公开发表过专业论文或研究报告;
5、热心于行业或企业的发展工作;
6、在本专业内有特殊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九条  专家库专家的权力、义务,参照专家委员执行。

第五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本会秘书长提名,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任免。根据需要可设置名誉职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客运、货运、危险品货运、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驾驶员工作、道路运输站场、物流、道路运输装备及安全和节能专家组,专家委员根据特长和工作需要,分别参加各专家组的活动。专家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1—2名,由专家委员会商各专业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按需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根据本会工作安排,研究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及提出各专业工作计划或建议,并向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每2年召开一次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本会秘书处或相关机构设办公室,在专家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对各专家组的工作进行协调。专家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本会总体工作计划,在秘书处统筹安排下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1、本会拨给的经费;
2、课题研究、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3、政府和有关机构资助,社会赞助。
第二十五条  经费开支:
1、日常经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等;
2、工作和科研设备、设施、书刊、资料等的购置;
3、专家活动津贴、酬金及专职人员差旅费等;
4、其他必要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由本会财务设立专项列支,并监督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2006年11月22日本会第三届二次理事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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