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对道路运输企业实行等级评定管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维护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促进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保证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动态性,根据《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意义和目的
道路运输市场是发展变化的,构成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的运输能力、资产规模、车辆条件、经营业绩、安全状况、服务质量等指标也是动态的、发展的、变化的。因此,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必须实行动态化管理,以确保企业等级的真实性、公正性,促进运输企业不断创新发展。
从2001年至今近10年来,全国共进行了8次道路运输一、二级企业等级(资质)评定,各省市近年来也持续开展了企业等级评定工作,目前大多数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都已取得企业等级。随着运输市场主体的结构变化和运输企业本身的发展经历,部分企业的名称、规模、能力等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实行对企业等级的动态管理,需要对企业等级进行审核和调整。
要通过定期审核,确保企业等级的真实和公平性,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引导企业加快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步伐,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等级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二、指导思想
以道路运输企业等级标准为依据,以服务会员,确保企业等级的真实、公正、公平为目标,对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实施动态化管理,发挥企业等级在促进运输企业规范化、组织化、集约化发展中的作用,为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和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发展能力服务。
三、审核范围
(一)凡是自评定之日起满两年的道路客货等级企业,须参加此次审核。
(二)没有参加2007年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向企业等级过渡的省份的企业,须由省级道路运输运输行业协会或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可参加此次审核。
四、组织工作
(一)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审核工作在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的指导下,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道路运输行业协会配合组织实施;没有成立协会的省份,商请省级运管部门协助实施。
(二)道路运输企业的等级,本着谁评审谁审核的原则,一、二级企业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负责审核。三、四级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负责审核。
(三)各省级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按照本实施意见,负责本范围内道路运输企业的等级审核工作,并组织等级评定专家对企业提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查。
(四)各省级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统一收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道路运输一、二级企业的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报送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五)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经审核通过后,重新核发企业等级证书和牌匾。发放权限与审核权限相同。
(六)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审核工作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级企业等级评定收费的50%。企业等级审核收费,用于审核组织工作、专家审核劳务费用、换发企业等级证书、牌匾等项目开支。
(七)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审核工作和公布今后每两年进行一次。
五、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报
1、道路客、货运输等级企业按照审核工作的相关要求,按时向相关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提报审核材料。
2、道路运输企业提报的审核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审核申请表;
(2)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并附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与评定等级时要求相同);
(4)上年度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3、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审核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负责审核的协会一份,申报企业备档一份。
(二)专家审核
1、各级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按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审核工作权限,召开专门会议,组织专家依据本审核标准对路运输企业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2、参加企业等级审核工作的专家,必须是各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库成员,且参加过等级评定工作。
3、道路运输企业等级专家审核会议,可参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中专家评审会议的组织方式进行。
(三)公示
1、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审核的初步结果,由负责审核的协会进行公示,期限为30天。
2、公示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审核的初步结果,应在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网站或行业媒体上进行。
3、公示期间,各级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受理社会对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审核初步结果的投诉和举报。并参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4、各级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可在企业等级审核公示期间,组织部分专家对被审核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的企业数量应不超过审核企业总数的20%。
(四)公布发证
道路运输一、二企业等级审核工作的最终结果,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汇总公示后,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备案,并统一向全国公布。
通过审核的道路运输三、四级企业,由省级协会负责向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在本省内公布。
六、审核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审核中应不予通过:
1、原企业在工商年检时被注销的;
2、企业的资产规模、车辆条件低于等级标准的;
3、企业的运输能力、经营业绩低于等级标准的;
4、企业在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中为B级的;
5、企业因兼并重组已不具备运输能力的(客运或货运);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评定企业等级:
1、企业自评定等级(资质)后,进行企业改制的;
2、企业自评定等级(资质)后,与其他运输企业分立、合并的;
3、企业自评定等级(资质)后,其所属子公司又分别评定企业等级的;
(三)不予通过的企业视情况要求其重新评定或取消等级。对被取消等级的企业应送达书面通知。
(四)需要重新评定等级的企业,应发送通知书,一、二级企业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通知,三、四级企业有省级道路运输行业协会通知。企业在接到通知后6个月内不提出等级评定申请的,应视为放弃企业等级。
七、时间步骤
(一)2010年4月,征求意见阶段。本《实施意见》将在网上征求意见,并视情召开部分省级协会、评审专家参加的专题座谈会。
(二)2010年5月,印发文件,部署审核工作。
(三)2010年5月—10月,实施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文件要求,展开工作。
(四)2010年11月—12月,总结汇总阶段。各省将审核结果按要求汇总上报。
(五)2011年1月,公示阶段。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将审核通过的全国道路运输一、二级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期限30天。
(六)2011年2月,公布发证阶段。 |